的违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是否合适?如果华欣创力9月4日的减持不构成违规,那么华欣创力在12月18日购回股份所产生的733,930元收益,上交上市公司是符合规定的。但现在的问题是,华欣创力9月4日的减持构成违规减持,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,违规减持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。当然这里的违法所得应是9月4日的违规减持所产生的,与购回股份所产生的733,930元收益不是一回事。或许上交公司元购回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是应该的,但9月4日违规减持所产生的违法所得更应被没收,这个环节的执法不该被遗漏。
喧嚣股市三月天